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毅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年執聲付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毅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毅德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更(一)字第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年
6月,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676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0年8月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
6年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2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538
3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 明德 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劉方慈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怡孜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