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69號聲請人 郭伶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3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1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1年3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1年9月
3日(期間之末日9月2日為星期日,以次日代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程欣怡┌──────────────────────────────────────┐│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6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巧富行 吳麗娟台灣銀行永康分行│101年2月18日│53,000元│A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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