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06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叁壹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緝字第
345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同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查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11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前開案件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原淨重0.3120公克、驗餘淨重0.311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98年10月7日航藥鑑字第0985055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另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168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3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單獨就前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因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部分,則不再宣告沒收銷燬)。
四、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