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04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
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美國INGRAM廠M11型改造衝鋒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
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7244號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改造衝鋒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聲請書贅載「第2款」)、第5條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衝鋒槍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槍砲,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查扣案之改造衝鋒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鑑定後,結果認係口徑0.38吋仿造衝鋒槍,為仿美國INGRAM廠M11型,槍管內具6條左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局民國99年2月4刑鑑字第0990003819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至4頁)。是上開扣案物品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誤,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依法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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