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34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458號原告拓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
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誌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董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誌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以下同)92年01月13日以「卡式五通碗組之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16105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誌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04條第2款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6年03月26日以(96)智專三㈢05051字第0962017314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育如法官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