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17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娛樂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45號上訴人烏來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娛樂稅事件,對於民國97年1月10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1745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陳秀媖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楊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