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7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24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474號原告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本田技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本田技研工業株式会
社)代表人乙○○○送達代收人 林志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田技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日本本田技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2年7月11日以「機車之物品收納箱構造」(下稱系爭案)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同時主張國際優先權(受理國家為日本;申請日為西元2002年7月15日;申請案號為0000-000000),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不符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27條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本田技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復於93年12月22日提出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含中、日文),經被告審查准予修正,並依職權將異議理由主張有關前揭專利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部分逕行變更為專利法第20條之
1規定,復於95年10月20日以(95)智專三(三)05048字第0952086978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本田技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本田技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楊莉莉法官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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