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8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7年度戒毒偵字第98號、97年度聲沒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海洛因伍包(淨重貳點零柒公克,及內含海洛因難以析離之包裝袋伍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依首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因盛裝海洛因之包裝袋因含海洛因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並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至海洛因送驗耗用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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