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4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七九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因販賣第一級毒品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前經本院以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而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裁定羈押,並於同年七月二十一日訊問後裁定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吳坤芳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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