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2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2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2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李水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偉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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