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20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楊弘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健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49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