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23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被 告 邱進中
邱進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11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493,250元(即被繼承人 邱趙素雲 所有座落於高雄市○○區○○
○段○○○○○○○○號土地及其上3922建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路○○巷○○號房屋之遺產總額、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
課稅資料參考清單所核定之遺產價額為986,500元×邱進中應繼
分1/2=493,25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上開
已繳納金額,尚欠4,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繳納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另關於訴訟價額之核定之部
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
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
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