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361號聲請人 張瀞慧 相對人 林鯤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鯤賀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二十之依據(若無約定則依票據法規定法定利率為周年利率百分之六,且依據票據文義性之規定,須記載於票面上。)
二、相對人林鯤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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