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3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容菁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101年9月17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林容菁之出生年月日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林容菁之出生年月日應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原裁定之正本與原本當事人欄中受刑人林容菁之出生年月日誤載民國00年0月0日生,顯係誤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茲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葉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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