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2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204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賜麟 選任辯護人 陳怡文 律師( 法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賜麟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八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賜麟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01年7月18日執行羈押,至101年10月1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10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品璇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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