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抗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抗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434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劉嘉恩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818號),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第一審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0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劉嘉恩(下稱受刑人)積極面對認識自己錯誤,也願意為此付出代價,目前有穩定收入可以按時持續賠付被害人之損失,雖然有些被害人與本案無直接關係,但是都是在同一人指使、同一期間(6月底至7月底)下所犯下的案件。希望能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才能持續償還被害人之損失,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更為適當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第51條第5款規定甚明。又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及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規定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至28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818號執行卷宗)。原審法院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乃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徒刑中,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年1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2年2月以下,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暨受刑人以刑事陳報狀表示之意見,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經核並未逾越法律規定外部性界限,且無明顯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等法律內部性界限之情形。
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
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易服社會勞動。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不論是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均以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為其要件。然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均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為最重本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均受有期徒刑1年1月之宣告,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經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併合處罰之結果,亦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受刑人抗告意旨請求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俾能持續償還被害人的損失等語,尚非可採。至於受刑人稱已積極面對錯誤與賠付被害人損失等情,已經原審於定應執行刑時予以審酌,亦無違誤。
㈢綜上所述,原裁定經核並無不當,所定應執行刑亦稱妥適,
難謂有輕重失當之處。受刑人仍以前開情詞指摘原審不當,均係對原裁定定應執行刑裁量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揆諸上揭說明,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游秀雯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附表:原裁定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11年7月29日111年7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60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60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223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223號判決日期112年1月11日112年1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223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223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2月13日112年2月13日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112年度執字第4027號112年度執字第40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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