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易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352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昕成 (原名 謝宇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犯詐欺罪,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14號,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黃美文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