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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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47號聲請人 葉承泰 相對人 張江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張江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之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張江泉因擔保第三人郁晟興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
所欠貨款之清償,經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確定在案;又郁晟興業有限公司為支付貨款所開立之支票,亦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此均在相對人張江泉承諾擔保清償之範圍內,合計尚欠貨款共723,5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本院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100年度司促字第37312號)等影本各1件、支票、退票理由單等影本各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14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40│台南市永康區│台南市永│2層樓房│44│44│88│平│加強│7.│平│全部│││0│成功路172巷7│康區南工│加強磚造│.2│.2│.5│方│磚造│50│方│││││6弄28號│段433地││8│8│6│公│││公││││││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