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835號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鑫廷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二、 陳明 電信費、補償款之詳細計算式,並說明計算條款依據(應確認所陳明計算式確與契約條款約定相符)。
三、陳報被告申辦系爭門號當時是否有搭配申請手機,並請確認已提出完整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四、提出完整歷史帳單。
五、依上開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應附繕本),並請自行核算確認各項請求金額是否正確、請求金額計算式與契約條款記載相符、所提出證物資料影本確為清晰可資辨識。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