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10號聲請人 林群凱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譚鈺陵支票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8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張智惠 元大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111年8月19日100,000元A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