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83號原告 許忠賢 被告 廖冠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345號(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15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徐煥淵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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