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163號原告 林照凱 被告 謝侑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2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宜璇
法官吳欣哲法官黃凡瑄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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