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2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琦展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琦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琦展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6年3月確定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7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