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10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 律師被告 王天錫 被告 宏麟 華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0,567元【即原告依更正後分配表可受分配之金額為(4,738,890-5,020-114,257-2,083)×9,654,739/(9,654,739+24,777,449)=1,294,74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原告依更正前分配表可受分配之金額164,182元,原告可受分配之金額共增加1,130,5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