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原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原告 劉素珠 訴訟代理人 俞建界 律師(法扶)被告 宋宇恩 被告 邱宇德 被告 黃文傑 被告 吳建勳 被告 陳宥鈞 追加被告 彭宸楀 追加被告 邱英彰 追加被告 黃福利 追加被告 黃素女 追加被告 吳春喜 追加被告 簡蕙安 追加被告 陳俊益
一、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原上訴字第1號、105年度上訴字第3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追加被告。
二、經查關於追加被告等人之間,其法律關係等內容繁雜,上訴人復未能於本院闡明時,即時補正、說明,並為使被追加之被告等人有答辯機會,可認本件顯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張宏節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