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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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65號原告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送達代收人 林明智 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