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軍交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軍交訴字第1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柏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李柏憲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合議庭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柏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其中被告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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