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4號

上訴人即

被告 丁瑞木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梁世賢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萬0,424元(本院卷第3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661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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