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95號原告富麗成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 林孟君 即光廷土木包工業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