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8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8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856號聲請人得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炎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書記官蔡雲璽┌────────────────────────────────────────────────────────┐│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8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世│101年6月15日│42,080元│AA0000000││││份有限公司│貿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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