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159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秀瑾
劉秀玲 劉秀華 劉秀珍 劉秀瑛
樓 劉博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邱碧瑚 、 劉邦彥 、貴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100年重訴字第1159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7,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9,1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書記官謝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