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91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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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9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9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忠寶 相對人即債務人嘉尚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展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 司促 字第 10911 號其他文書(100.05.24)【本件裁判書】
  • 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 北建簡 字第 40 號裁定(100.07.22)[和解]
  • 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 北建簡 字第 40 號判決(100.10.05)[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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