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2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2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占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占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李占銘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胡森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占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4月│││徒刑5月│││├────────┼───────────┼───────────┼───────────┤│犯罪日期│91.9.5凌晨某時許之夜間│96.06.11凌晨2時許│96年9月10日2時38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板橋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7948號│96年度偵字第16046號│96年度偵字第22754號│├─┬──────┼───────────┼───────────┼───────────┤││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1096號│96年度易字第3433號│97年度上易字第1385號││實││││││審├──────┼───────────┼───────────┼───────────┤││判決日期│97.05.21│97.05.09│97.11.19│├─┼──────┼───────────┼───────────┼───────────┤││法院│板橋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1096號│97年度上易字第1729號│97年度上易字第138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6.19│97.07.31│97.11.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板橋地檢│板橋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7年度執字第9067號│99年度執緝字第3443號│99年度執緝字第1625號│││(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已發監執行)│(編號3至8之罪定應執行│││││刑4年;已發監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占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6年9月10日5時16分許│96年9月17日2時30分許│96年9月26日3時24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22754號│96年度偵字第22754號│96年度偵字第22754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1385號│97年度上易字第1385號│97年度上易字第1385號││實││││││審├──────┼───────────┼───────────┼───────────┤││判決日期│97.11.19│97.11.19│97.11.19│├─┼──────┼───────────┼───────────┼───────────┤││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1385號│97年度上易字第1385號│97年度上易字第138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11.19│97.11.19│97.11.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9年度執緝字第1625號│99年度執緝字第1625號│99年度執緝字第1625號│││(編號3至8之罪定應執行│(編號3至8之罪定應執行│(編號3至8之罪定應執行│││刑4年;已發監執行)│刑4年;已發監執行)│刑4年;已發監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占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8月23日4時56分許│96年9月9日5時14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22754號│96年度偵字第22754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1385號│97年度上易字第1385號│││實││││││審├──────┼───────────┼───────────┼───────────┤││判決日期│97.11.19│97.11.19││├─┼──────┼───────────┼───────────┼───────────┤││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1385號│97年度上易字第138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11.19│97.11.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9年度執緝字第1625號│99年度執緝字第1625號││││(編號3至8之罪定應執行│(編號3至8之罪定應執行││││刑4年;已發監執行)│刑4年;已發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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