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5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05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號1樓法定代理人乙○○
B室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叁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零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四個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五個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逾期第六個月計付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七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玖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