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9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9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蔡俊慶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杜文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至清償日止,違約金最高以五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五個月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