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646號聲請人汪也乃相對人 許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第一頁第19行及第20行關於「聲請人前依本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3193號假扣押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前依本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319號假扣押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