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93號原告 劉融潞 被告 謝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當庭所為有關「原告未到,被告拒絕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視為被告未到;兩造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視為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一百零七年度訴字第一五九三號裁定及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當庭所為有關「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兩次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視為撤回其訴。」之一百零七年度訴字第一五九三號裁定均撤銷。
二、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理由
一、按「當事人於辯論期日到場不為辯論者,視同不到場。」、「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387條、第1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5日及107年8月29日所指定之期日,均為準備程序期日,並非言詞辯論期日,故如主文所示之裁定均與上列規定不符,均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