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11號聲請人 巫進明
許銘城 相對人億鑫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亦為公司法第26條之1所明定。次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亦有明文。準此,公司必於全體董事不能擔任或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9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億鑫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鑫公司)於民國96年11月12日以經濟部經授中字第0963527504號函廢止公司登記,依法即應行清算程序。原董事長 陳明溪 已於102年8月17日死亡,公司之相關文件和印鑑不知去向,迄今未依公司法第83條規定選任清算人,而另一董事 徐青杉 對此事置之不理,使相對人無法完成清算程序,爰依法聲請法院選任清算人云云。
三、經查,相對人於96年11月12日經經濟部經授中字第0963527504號號函廢止登記之情,此有該函文及相對人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8頁、第25-31頁),依首揭條文規定,相對人應行清算程序。聲請人雖主張原董事長陳明溪已於102年8月17日死亡,而另一董事徐青杉對於清算一事置之不理,惟參照卷附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見本院卷第29頁)得知,相對人尚有一名董事即聲請人巫進明,依上揭公司法第322條之規定,董事即聲請人巫進明自得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無庸本院為選任之裁定,揆諸首揭規定,法院自得拒絕其聲請,而予以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