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154號
原告 簡禕璇 (地址詳卷)
被告 林健禹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6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葉宇修
法官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子竣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