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97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明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世鋒 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黃仁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7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073元(即本訴部分18,073元+反訴部分3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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