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849號債權人 林志芳 上列債權人林志芳因與債務人 陳孟佳 即咖啡熊咖啡屋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志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咖啡熊咖啡屋最新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孟佳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