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73號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耀華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張祿森 被上訴人即被告 梁宜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6,066,2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91,6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