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603號債權人 宋承晧葉博鈞 上列債權人宋承晧即葉博鈞因與債務人名翊工程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宋承晧即葉博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 陳明 債務人是否僅為名翊工程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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