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聲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審聲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聲字第34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順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順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要旨、68年第6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參照)。是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管轄法院為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苟聲請人非向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聲請,受理法院自應以無管轄權為由予以裁定駁回。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莊順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3日以98年度審易字第2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於98年10月29日確定(如附表編號1所示);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9年7月30日以98年度訴字第3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經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9年12月28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1971號判決以上訴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再經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於100年3月24日以100年度台上字第1427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同日確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日期為「99年12月28日」)。綜上,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既非屬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就本件即無管轄權,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官,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年2月││├──────┼────────┼────────┼────────┤│犯罪日期│98年6月22日│98年6月22日││├──────┼────────┼────────┼────────┤│偵查機關年度│南投地檢98年度偵│南投地檢98年度偵│││及案號│字第832號│字第2837、3162、│││││3178號││├───┬──┼────────┼────────┼────────┤││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99年度上訴字第│││││239號│1917號│││事實審├──┼────────┼────────┼────────┤││判決│98.10.13│99.12.28││││日期││││├───┼──┼────────┼────────┼────────┤││法院│南投地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239號│1427號│││├──┼────────┼────────┼────────┤││判決││││││確定│98.10.29│100.03.24││││日期││││├───┴──┼────────┼────────┼────────┤│備註│南投地檢98年度執│南投地檢100年度││││字第2834號│執字第910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