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司苗消債調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苗消債調字第23號債務人 高嘉君 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實填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並按債權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到院。
二、請具體陳報現任職公司、單位、地址、負責人姓名(包含兼職工作),並提出最近半年之每月薪資證明資料(含各項獎金)到院。
三、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正本。
四、提出債務人民國100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