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344號聲請人 胡秀安胡世輝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依所提股份分配同意書所載之分配股數為83,160股,何以請求100,000股?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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