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59號上訴人 邱創海
鄭日賢 被上訴人 邱沛章
孫梅卿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59號請求返還股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就上訴人邱創海及鄭日賢之上訴利益經核定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及2,0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9,000元及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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