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7004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當事人請求對債務人 洪宗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債務人給付新台幣165,526元…,立約人未依約定繳交當期還款金額或利息時,計收當期還款金額與利息之5﹪之延遲違約金,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9日裁定命債權人提出確切之時間及金額為何?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5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