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0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管制條碼編號:000000000,驗餘淨重零點貳肆伍陸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玖貳叁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288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99號判決不受理確定,惟尚有查扣海洛因毛重0.43公克、安非他命毛重2.25公克等物(98年度白保字第76號、98年度安保字第100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288號偵查卷【下稱第288號卷】第46、47頁)係違禁物,爰依首開條文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甲○○於民國98年8月8日死亡,本院遂以98年度審訴字第29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並確定等情,有上揭案號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稽。而本案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粉乙包,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數量為毛重0.43公克(管制條碼編號:000000000,保管字號:98年度白保管字第7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第288號卷第46頁),然經送鑑定後,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惟送驗淨重0.2504公克,驗餘淨重0.2456公克,另扣案之疑似安非他命褐色結晶乙包,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數量為毛重2.25公克(保管字號:98年度安保管字第10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第288號卷第47頁),然經送鑑定後,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惟送驗淨重1.9249公克,驗餘淨重1.9230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於98年2月10日出具之鑑定書乙紙附卷可佐(見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299號卷第20頁),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官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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