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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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35號原告 陳大為 訴訟代理人 廖信憲 律師被告 黃河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到院。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金額新臺幣551,221元,係屬關於因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備註:原告若至本院繳納裁判費用,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書記官邱仕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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